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止執(zhí)行部分以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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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止執(zhí)行部分以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01年10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0月2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止執(zhí)行
部分以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2001年10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本市部分以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改革方案(草案)》,原則同意該方案,并決定在依照法定程序修改相關法規(guī)之前,中止執(zhí)行以《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的60項行政審批事項。
本決定自2001年10月25日起施行。
附:中止執(zhí)行的60項以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 附: 中止執(zhí)行的60項以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序
號
行政審批事項
中止執(zhí)行審批
的市級行政主
管部門
審批依據
1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驗收
市水務局
《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
第20條2
機場地區(qū)臨時占用或挖掘道路
的審批(市空港辦負責審批部
分) 市空港辦
《上海市民用機場地區(qū)管
理條例》第41條第2款
3
印刷本市保密地圖、內部地圖
審批 市規(guī)劃局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
第29條第1款4
外省市頒發(fā)的測繪資格證書和
境外組織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
的批準文書驗證登記 市規(guī)劃局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
第11條第2、3款
5
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審核(
市測繪辦負責審批部分) 市規(guī)劃局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
第25條第2款6
向境外組織和個人提供本市未
公開的測繪成果審批 市規(guī)劃局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
第28條第3款7
使用大地測量、衛(wèi)星測量成果
審核 市規(guī)劃局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
第25條第1款8
拆除原有基地內房屋的規(guī)范許
可 市規(guī)劃局
《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條例》
第58條9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
目審核(市市政局負責審批部
分) 市市政局
《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8條
10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路竣工
后五年內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
后三年內挖掘的審批 市市政局
《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
第31條第1款
11
公路上公交客運車輛站點設置
或者移位的審批(市市政局負
責審批部分) 市市政局
《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
第37條第1款
12
城市道路上公交客運車輛站點
設置或者移交的審批 市市政局
《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管
理條例》第36條13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市市政局
負責審批部分) 市市政局
《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11條14
城市道路、橋梁工程項目竣工
驗收 市市政局
《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管
理條例》第18條第1款15
公路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市市政局
《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
第17條第1款16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審核 市市政局
《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
第42條17
占用城市道路、橋梁設置或者
遷移交通標桿、郵筒、廢物箱
、電話亭等社會公益設施審批
(市市政局負責審批部分) 市市政局
《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管
理條例》第35條第1款
18
占用城市道路、橋梁設置廣告
牌、招貼牌審批(市市政局負
責審批部分) 市市政局
《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管
理條例》第35條第2款
19
綜合開發(fā)建設地區(qū)環(huán)衛(wèi)設施規(guī)
劃、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市市容環(huán)衛(wèi)局
《上海市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
例》第32條20
核發(fā)建筑業(yè)專業(yè)人員和操作工
人上崗證書(43個工種)
市建委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
例》第46條修改情況的說
明第7條21
在本市的外地設計、施工總包
單位分包業(yè)務審批市建委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
例》第24條第3款22
道路快件運輸企業(yè)設立、變更
、歇業(yè)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第2、6、9、47條23
道路冷藏保溫運輸企業(yè)設立、
變更、歇業(yè)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第2、6、9、47條24
單位從事非營業(yè)性危險貨物道
路運輸審批(市交通局負責審
批部分)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第2、7條
25
道路搬場運輸企業(yè)設立、變更
、歇業(yè)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6、9、47條26
道路搬運裝卸企業(yè)設立、變更
、歇業(yè)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6、9、47條27
貨物包裝企業(yè)設立、變更、歇
業(yè)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6、9、47條28
貨物倉儲企業(yè)的設立、變更、
歇業(yè)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6、9、47條29
商品車發(fā)送企業(yè)設立、變更、
歇業(yè)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6、9、47條30
道路貨物運輸配載企業(yè)設立、
變更、歇業(yè)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6、9、47條31
單位從事非營業(yè)性機動車二級
以上維護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7條32
單位從事非營業(yè)性機動車檢測
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2、7條33
水路客運、貨運企業(yè)(含個體
工商戶)籌建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水路運輸管理條
例》第10條34
采用空調公交車輛營運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
客運管理條例》第19條第
1款35
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聘用駕駛
員審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
例》第15條第1款36
出租汽車營業(yè)站及相應停車場
地關閉或改變用途審批(市交
通局負責審批部分) 市交通局
《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
例》第22條第3款
37
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批
市綠化局
《上海市公園管理條例》
第5條、10條38
因特殊情況變更公園開放時間
的審批 市綠化局
《上海市公園管理條例》
第22條第2款39
綠化建設工程質量核驗申報審
核 市綠化局
《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
理條例》第17條第5款40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方案審查 市民防辦
《上海市民防條例》第37
條41
平時利用民防工程登記
市民防辦
《上海市民防條例》第41
條42
道路運輸中的汽車貨物運輸(
含裝卸)價格審批 市物價局
《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
例》第12條第1款43
生產、經營特種印章制作設備
單位備案和購買特種印章制作
設備的審批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17
條第2款、第3款44
銷售的消防產品登記備案
市公安局
《上海市消防條例》第39
條第4款45
安裝、維修消防設備的施工單
位資質審定 市公安局
《上海市消防條例》第30
條46
生產、銷售、維修消防產品單
位審批 市公安局
《上海市消防條例》第39
條第2款47
購買音像制品復制生產設備的
備案(市公安局負責審批的部
分)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20
條第2款48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電影院)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49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劇場)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50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音像制品放映場所)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51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經營酒類的餐飲場所)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52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體育場館)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53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溜冰場)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54
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游泳池)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5
條55
申領非機動車號牌的審批
市公安局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
例》第15條56
銷售多色復印設備審批
市公安局
《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
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18
條第2款57
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拆遷及改變
使用性質的審批 市體育局
《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
例》第21條第1款58
以廣告性贊助形式或收取報名
費舉辦全市性或者跨區(qū)縣文化
娛樂項目比賽活動的審核市文廣影視局
《上海市文化娛樂市場管
理條例》第31條第1款
59
轉發(fā)或張貼圖書報刊宣傳廣告
核準(市新聞出版局負責審批
部分)市新聞出版局
《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
理條例》第19條
60
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
營地點以外的場所舉辦圖書報
刊展銷活動審批(市新聞出版
局負責審批部分)市新聞出版局
《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
理條例》第15條第1款
d27704--011121wjk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百零五項規(guī)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一、《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中的“處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改為“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北京市執(zhí)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
1、刪去第五條第一款中的“情節(jié)嚴重者并可處以罰款”。
刪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刪去第六條。三、《北京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
1、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北京市執(zhí)行國家《城市區(qū)域環(huán)境噪聲標準》的夜間時間為晚二十二時至晨六時之間的期間?!?/p>
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工業(yè)噪聲、施工噪聲測繪資質申請停止執(zhí)行,實行超標收費。超標環(huán)境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p>
3、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噪聲超標收費由環(huán)境保護部門按月征收。收費手續(xù)參照《北京市執(zhí)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執(zhí)行。”
4、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區(qū)、縣環(huán)境保護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qū)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qū)域內,進行夜間禁止進行的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yè)的測繪資質申請停止執(zhí)行;
“(二)經營性的文化娛樂場所造成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測繪資質申請停止執(zhí)行;
“(三)限期治理的單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執(zhí)行的測繪資質申請停止執(zhí)行;
“(四)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guī)定,噪聲超過標準的?!?/p>
5、第三十條修改為:“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區(qū)、縣環(huán)境保護部門決定;罰款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區(qū)、縣環(huán)境保護部門報區(qū)、縣人民政府審批;罰款三萬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環(huán)境保護局決定?!?/p>
6、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者,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7、刪去第三十二條。四、《北京市貫徹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
1、刪去第三條中的“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登記的,逾期每滿一個月,處以相當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罰款?!?/p>
2、刪去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
3、刪去第十條中的“未經批準,擅自購買或變相購買的,處買方以房價一倍、賣方以房價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擅自租用或變相租用的,處承租人以年租金額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其購、租關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審批機關視具體情節(jié)決定?!?/p>
4、刪去第十四條。五、《北京市鄉(xiāng)鎮(zhèn)、街道企業(yè)環(huán)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第六條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電鍍、制革、造紙、漂染等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采取相應措施,限期達到國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2、第十六條修改為:“鄉(xiāng)街企業(yè)違反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由環(huán)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對違反規(guī)定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3、刪去第十八條。六、《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1、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工程總包企業(yè)和施工企業(yè)參加投標,必須持有國家或者本市頒發(fā)的資質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
“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tǒng)、外省市、港澳臺地區(qū)以及外國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參加投標,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辦理。”
2、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按照群體工程、單體工程和專業(yè)工程進行。”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市建委視情節(jié)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fā)包而不進行招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偽造、涂改、出借、轉讓、出賣有關圖章、證照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單位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或者有前項所列行為的,責令投標單位退出投標,取消其1年的參加施工投標資格?!?/p>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zhí)行本市地方性法規(guī)設定的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8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zhí)行本市地方性法規(guī)設定測繪資質申請停止執(zhí)行的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4年6月23日通過測繪資質申請停止執(zhí)行,現予公布測繪資質申請停止執(zhí)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6月23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zhí)行
^^本市地方性法規(guī)設定的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主任會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停止執(zhí)行本市地方性法規(guī)設定的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測繪資質申請停止執(zhí)行,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停止執(zhí)行由《上海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條例》等22件現行地方性法規(guī)設定的36項行政許可事項,并將依照法定程序適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guī)。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停止執(zhí)行的36項本市地方性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序號 行政許可事項 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法規(guī) 實施機關 1
心理健康咨詢服務人員資格證
書的核發(fā)《上海市精神衛(wèi)生條例》(2001年12
月28日通過)第十五條第一款市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
2
對從事學校心理健康咨詢服務
人員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可《上海市精神衛(wèi)生條例》(2001年12
月28日通過)第十五條第一款市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3
節(jié)能檢驗測試服務機構的資質
認定《上海市節(jié)約能源條例》(1998年9月
22日通過)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市經委
4
工農業(yè)產品《環(huán)境標志產品證
書》的核發(fā)《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1994年12
月8日通過)第四十八條市環(huán)保局
5
軌道交通駕駛員、調度員等從
業(yè)人員上崗證的核發(fā)《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2002
年5月21日通過)第十九條第一款市軌道交通處
6
文化娛樂場所從業(yè)人員申請《
上崗合格證》的核發(fā)
《上海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
(1995年10月27日通過)第六條第(四)
項、第十條第(一)項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7
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審批
《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
(1996年9月26日通過)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市和區(qū)、縣勞動和社會
保障局
8
檔案管理崗位合格證書的核發(fā)
《上海市檔案條例》(1995年6月16日
通過)第十四條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9
檔案中介人員的資質認定
《上海市檔案條例》(1995年6月16日
通過)第十五條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10
遺體捐獻接受單位的資格審核
《上海市遺體捐獻條例》(2000年12
月15日通過)第十條市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
11
特種行業(yè)和公共場所從業(yè)人員
的上崗證的核發(fā)
《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場所治安管
理條例》(1997年12月11日通過)第十
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市公安局
12
外省市施工企業(yè)進滬施工許可
證的核發(fā)《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1997
年10月21日通過)第八條市建委
13
外省市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滬
承接勘察設計業(yè)務許可證的核
發(fā)《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1997
年10月21日通過)第八條
市建委
14
外地進滬承接造價咨詢業(yè)務許
可證的核發(fā)《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1997
年10月21日通過)第八條市建委
15
外省市水路運輸經營者從事市
內營業(yè)性水路貨物運輸、旅客
運輸的審批上海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1997年
10月21日通過)第十六條
市港口局
16
重要產品準產證的核發(fā)
《上海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條例》(1994
年8月26日通過)第六條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17
在港存期內貨物的疏運的審批
《上海市港口貨物疏運管理條例》
(1994年7月22日通過)第十二條市港口局
18
超過港存期貨物的疏運的審批
《上海市港口貨物疏運管理條例》
(1994年7月22日通過)第十一條市港口局
19
從事港口疏運貨物堆放業(yè)務的
審批
《上海市港口貨物疏遠管理條例》
(1994年7月22日通過)第十五條第一
款市港口局
20
制造、銷售殯葬設備、殯葬專
用品的單位(個體工商戶)開業(yè)
的前置審批《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8月
20日通過)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
款市殯葬管理處
21
制造銷售壽衣、花圈的單位
(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的前置審批
《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8月
20日通過)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
款區(qū)、縣民政局
22
設置外來人員勞動力市場的審
批
《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
(1996年9月26日通過)第二十三條第
一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3
燃氣器具列入《燃氣器具準許
銷售目錄》的審核《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1999年1月
22日通過)第三十一條市燃氣管理處
24
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準用證的
核發(fā)《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
(1999年11月26日通過)第四條第二款市建委
25
在行道樹上懸掛物品的審批
《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
(1987年1月8日通過)第二十五條第二
款市和區(qū)、縣綠化管理部
門
26
建造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審批
《上海市測繪管理條例》(1995年12
月29日通過)第三十二條市測繪管理部門
27
部分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茶
座、咖啡館)的核發(fā)
《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場所治安管
理條例》(1997年12月11日通過)第五
條市公安局
28
特種行業(yè)許可證(音像制品復
制行業(yè))的核發(fā)
《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場所治安管
理條例》(1997年12月11日通過)第五
條市公安局
29
義務教育階段自行辦學單位的
招生范圍的審批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
教育法〉辦法》(1993年2月6日通過)
第八條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30
對學校和教師要求學生參加與
教育無關的活動的許可《上海市青少年保護條例》(1987年6
月20日通過)第十九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31
遺體需要延期火化的審批
《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8月
20日通過)第二十條第一款市殯葬管理處或者區(qū)、
縣民政局32
遺體存放超期強制火化的審批
《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8月
20日通過)第二十條第二款市殯葬管理處或者區(qū)、
縣民政局33
實施急救的醫(yī)療機構臨時采集
血液的審批《上海市獻血條例》(1998年9月22日
通過)第二十三條市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
34
在街道、公園、商場、學校等
公共場所使用引起噪聲污染的
大功率揚聲器的審批《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1994年12
月8日通過)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市環(huán)保局
35
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的核發(fā)
《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
(1996年9月26日通過)第十四條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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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市生產經營食用畜禽血的
許可(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許
可)《上海市城鄉(xiāng)集市貿易食品衛(wèi)生管理
規(guī)定》(1985年7月5日通過)第五條第
(四)項市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
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guī)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yè)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guī)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qū)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yè)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tǒng)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guī)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yè)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guī)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tǒng)一規(guī)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guī)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xù)。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yè)務范圍的,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xù)。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yè)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jié)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fā)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fā)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fā)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fā)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fā)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jiān)督制度,履行監(jiān)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guī)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yè)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tǒng)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fā)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fā)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tǒng)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yè)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fā)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fā)《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fā)《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fā)后,由發(fā)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guī)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fā)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fā)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yè)務范圍的,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xù)。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zhí)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作業(yè)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yè)區(qū)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qū)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yè)限額規(guī)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轉讓、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作業(yè)區(qū)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guī)和規(guī)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fā)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yè)務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作業(yè)限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guī)定的測繪業(yè)務;拒不停止測繪業(yè)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轉讓、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可由發(fā)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jié)嚴重者,由發(fā)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